(2017)皖0104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志成棉麻批发部与合肥安粮城市广场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志成棉麻批发部,合肥安粮城市广场幼儿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277号原告:合肥市志成棉麻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何坝院,注册号340102600137440。经营者:薛文明,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告:合肥安粮城市广场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安粮城市广场小区内。法定代表人:王道荣。本院在审理合肥市志成棉麻批发部诉合肥安粮城市广场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