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吉梅诉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梅,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吉梅,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李吉梅与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吉梅借款135000元。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吉梅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