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燕与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85号原告:刘燕,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志敏,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刘燕与被告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刘燕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刘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