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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燕与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85号原告:刘燕,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志敏,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刘燕与被告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刘燕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刘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