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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万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万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葛,陈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西侧72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市万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嘉盛龙庭国际0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葛,男,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永梅,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永梅、宿迁市万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首查封财产已经在本院另案处置,已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财产分配申请。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