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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许运武、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运武,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许运武,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住所地江夏区郑店街莲花桥村。法定代表人:段锦虎,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运武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7]第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运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232890.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3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