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闫军国、吕中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国,吕中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闫军国,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执行人吕中铭,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闫军国与吕中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中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军国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