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冉茂成与周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成,周爱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656号原告:冉茂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爱民,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冉茂成诉被告周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冉茂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茂成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冉茂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新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嫔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