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8韩仕洪与邵洪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仕洪,邵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韩仕洪,男,50岁,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邵洪奎,男,50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申请执行人韩仕洪申请执行邵洪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苏0829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