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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应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应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两区”管委会。2016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决定送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应成犯非法持有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超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应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3时13分,民警在对吸毒人员进行核查时,在转龙镇月牙村委会鲁纳故村181号马应啟(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家查获马某某和马应成正在吸毒,民警在被告人马应成右边裤兜里查获一个装有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的蓝色小袋子,经称量,毒品可疑物毛重18.7克、净重17.2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应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的物证甲基苯丙胺,鉴定意见书,马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应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2克,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马应成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马应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应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七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2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应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