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加志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丽,徐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丽。被执行人徐加志,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乡关帝村**组,现服刑。申请执行人赵晓丽与被执行人徐加志盗窃罪一案,(2016)京0114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晓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徐加志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