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淄博梓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梓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任宝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民初572号原告:淄博梓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北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34301460P。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笛、李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9913595-9。法定代表人:蔡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南,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郝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82993199P。法定代表人:朱洪涛,经理。被告:任宝华,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系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淄博梓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任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梓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涛焊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笛、李云、被告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生运输公司”)、任宝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梓涛焊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天达物流公司、顺生运输公司、任宝华赔偿原告梓涛焊接公司经济损失57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天达物流公司、顺生运输公司、任宝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5日19时许,正值用电高峰期,被告任宝华驾驶鲁G×××××(鲁Q×××××挂)重型半挂车在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永通材料公司院内倒车过程中,其车与院内电线杆相撞,致使院内一根电线杆、院外一根电线杆被撞断,线路、变压器烧毁,电压变化导致原告梓涛焊接公司正在使用的监控设备烧毁,给原告梓涛焊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宝华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鲁G×××××(鲁Q×××××挂)重型半挂车,鲁G×××××号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鲁Q×××××号挂车在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人保临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淄博供电公司将电线杆设置在永通材料公司院内,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淄博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重现划分事故责任;对原告梓涛焊接公司主张的监控设备的损失不认可,属于因电压变化造成的间接损失,依商业险保险合同及商业险保险条款,人保临沂分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告知,人保临沂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诉讼费不予认可。天达物流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淄博供电公司将电线杆设置在永通材料公司院内,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淄博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任宝华系我公司员工,被告顺生运输公司名下鲁Q×××××号挂车在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应当由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顺生运输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任宝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肇事车辆鲁G×××××(鲁Q×××××挂)重型半挂车,鲁G×××××号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天达物流公司,鲁Q×××××号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顺生运输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告任宝华系被告天达物流公司员工。鲁G×××××号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鲁Q×××××号挂车在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责任金额50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22日0时起至2017年11月21日24时止)和不计免赔险,2016年11月21日,被告顺生运输公司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保险险种所通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作了明确说明”。2017年3月5日19时许,正值用电高峰期,被告任宝华驾驶鲁G×××××(鲁Q×××××挂)重型半挂车在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永通材料公司院内倒车过程中,其车与院内电线杆相撞,致使院内一根电线杆、院外一根电线杆被撞断、型号为S11-M-400/10(400KVA)变压器烧毁,电压变化导致原告梓涛焊接公司正在使用的监控设备损坏,给原告梓涛焊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宝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梓涛焊接公司立即向供电所反映电器毁损情况,淄博供电公司周村南闫供电所派员工王波、刘广进行了现场勘查,于2017年3月6日出具《用户损失现场勘查记录》,其中实物损坏明细表载明:监控一海康威视带六个摄像头一套、监控二海康威视带三个摄像头一套、监控三海康威视带三个摄像头一套、手机充电器三个、子弹头照明灯具一个、节能灯两个、打印机一台、三星手机一部、插排两个。事故发生后,原告梓涛焊接公司从张店中关村章威监控器材商行购买监控设备一套,花费5740.00元,2017年4月26日,张店中关村章威监控器材商行向原告梓涛焊接公司出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天达物流公司虽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并无直接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淄博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对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天达物流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任宝华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顺生运输公司名下鲁Q×××××号挂车虽然在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但根据其与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该免赔条款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在被告顺生运输公司投保时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本案原告所受损失,系被保险机动车撞断电线杆后致使变压器损坏,导致了正在用电的原告的电器受损,符合上述条款中关于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的约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免赔事项。因此,被告人保临沂分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顺生运输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梓涛焊接公司的财产损失为574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宝华系被告天达物流公司员工,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天达物流公司承担,原告梓涛焊接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天达物流公司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梓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740.00元;二、驳回原告淄博梓涛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任宝华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0元,减半收取计151.50元,由高密市天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班金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