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缠龙,系该社蓝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4748.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勇无存款,名下无车辆信息,其用于抵押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申请人申请暂不执行其名下房屋,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询申请人,对我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芝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