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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国。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法定代表人:靳学智,任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与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3254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3254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