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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成云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云,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561号原告宋成云,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来凤路凯信装饰城西楼19楼。法定代表人:刘会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云诉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成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成云负担。审判员  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