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士文与孙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文,孙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45号原告:赵士文,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孙士伟,男,约46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赵士文诉被告孙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士文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士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