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赵国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赵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芒市。法定代表人赵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国元,男,汉族,云南省芒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赵国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