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州亿仁科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晨禾商贸有限公司、牛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亿仁科贸有限公司,郑州晨禾商贸有限公司,牛犇,牛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27号原告:郑州亿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紫东钢铁企业园第10号楼1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姜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福,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晨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西航海路南鼎盛时代大厦2单元902号。法定代表人:牛犇。被告:牛犇,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晨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郑州市。被告:牛华杰,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郑州晨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郑州市。原告郑州亿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晨禾商贸有限公司、牛犇、牛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亿仁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亿仁科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90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郑州亿仁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宏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