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竞雄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麦香堡(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竞雄纸制品有限公司,麦香堡(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772号原告:厦门市竞雄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田里社259号。法定代表人:管忠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香堡(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白水村。法定代表人:林丽华,总经理。原告厦门市竞雄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香堡(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竞雄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竞雄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门市竞雄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