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敬福与付孝权、倪有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敬福,付孝权,倪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238号申请人:苏敬福,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付孝权,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倪有燕,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苏敬福与付孝权、倪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敬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孝权、倪有燕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苏敬福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为9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敬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孝权、倪有燕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