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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长海、田培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海,田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海,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田培江,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李长海与田培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富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