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8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与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979号原告:浙江义乌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以北100米处。法定代表人:金祖日,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诉讼代表人:胡启夏。被告: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负责人:胡绍希,董事长。原告浙江义乌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义乌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原告浙江义乌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