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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立民、吴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王立民,吴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9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负责人:罗涛,行长。被告:王立民,女,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吴淞,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王立民、吴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不预交。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未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本案应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玉碧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