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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殷所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富源营销业务部、张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所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富源营销业务部,张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810号原告殷所柱,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生,师宗县人,住。委托代理人阮林岗,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富源营销业务部。负责人李军军,经理。被告张欢,男,汉族,1993年10月12日生,玉溪市通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所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富源营销业务部、张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以遗漏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得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所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钱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娜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