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双凤与葛金春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凤,葛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双凤,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被执行人:葛金春,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孙庄村。申请执行人周双凤与被执行人葛金春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02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金春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9734.34元,并承担执行费19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葛金春及其丈夫周水生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金春及其丈夫周水生的银行存款19930.34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