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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信用社申请李井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信用社,李井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财保69号申请人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信用社;代表人王满超,职务主任。被申请人李井龙,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井龙在青冈县农村信用社存款(账号×××)11,292.94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青冈镇劳动乡劳动信用社办公房予以查封。查封、冻结期间,对查封、冻结财产不得支取、转让、买卖、抵押、抵债、毁损或作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