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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吕春杰与车全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杰,车全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191号原告:吕春杰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告:车全才,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教师,住尚志市。原告吕春杰与被告车全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吕春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春杰负担。审判员 高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