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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帮全等与唐小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帮全,刘绍秀,张德春,吴勇,唐小平,刘川,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吴帮全,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刘绍秀,女,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张德春,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吴勇,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唐小平,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川,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帮全、刘绍秀、张德春、吴勇与被执行人唐小平、刘川、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小平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被执行人刘川、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唐小平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刘川、重庆剑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