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玉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玉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102号原告: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滕光奎,该公司职工。被告:贾玉花,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区人。本院在审理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玉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贾玉花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3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永昌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