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孔明强、封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明强,封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明强,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人,现住邯郸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封顺,男,193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明强因与上诉人封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封顺所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一审法院判决冯顺给付孔明强5万元有何依据,一审判决是否超诉讼请求判决,重审时依法向当事人孔明强释明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孔明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封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