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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祥申请执行朱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祥,朱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朱祥,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新开社区。被执行人朱桂娟,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翰林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祥申请执行朱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桂娟给付欠款5500元,余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桂娟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朱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