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盛某与程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稿: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49号原告盛某,男,汉族,1946年12月19日生,住乐平市。被告程某,女,汉族,1960年5月8日生,住乐平市。原告盛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5日上午,被告程某以买社保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经中间在场人盛发荣代为写下借条,程某本人按了手印,下午原告到银行取款1万元交给被告,被告说一星期之内全部归还,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及上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盛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磊代审判员 叶 芳代审判员 胡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