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尹立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尹立君,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王洪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南路9号院32号楼1层109室。法定代表人:张南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占长元,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立君,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桥西人民南街富源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尹立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立君、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王洪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庭审时向法院提交尹立君证词称,“王洪军把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装修及经营权都委托我来办,装修资金由王洪军分期打到我的账户,我给付了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157.5万元,还欠117.5万元。公司于2015年9月份开业,因经营不善,我便退出,外欠款都由王洪军承担。”上诉人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要求王洪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案发还后,应根据上诉人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尹立君的证词,需查明,1、尹立君证词的证实性及给付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的资金来源。2、尹立君退出沽源县立君发餐饮有限公司后其公司债权债务作如何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特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