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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174常熟市卢士达线业有限公司与建湖鸡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卢士达线业有限公司,建湖鸡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5174号原告常熟市卢士达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徐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建湖鸡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姚成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卢士达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鸡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卢士达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卢士达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常熟市卢士达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云审 判 员  王中秋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