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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旭忠与吴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旭忠,吴见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657号原告:林旭忠,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吴见东,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林旭忠诉被告吴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纯滔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旭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见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旭忠诉称:被告吴见东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林旭忠购买塑料材料,至2017年1月22日结算,被告吴见东共结欠原告林旭忠货款人民币52738元。原告多次通过上门及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付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吴见东立即付还原告林旭忠货款人民币527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见东承担。被告吴见东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见东因制鞋生意需要,向原告林旭忠购买制鞋的塑料材料,至2017年1月22日结算,被告吴见东共结欠原告林旭忠货款人民币52738元。被告吴见东在2017年1月22日立下欠条交给原告林旭忠存执。2017年6月13日,原告林旭忠与被告吴见东达成庭后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之后,法官打电话给被告吴见东,但被告吴见东却不接听法官电话,法官开车到被告吴见东开办的鞋厂,鞋厂的房东告知法官被告吴见东的鞋厂已经在数日前搬走,法院因此无法与被告吴见东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旭忠的身份证、被告吴见东的身份证、欠条、庭审笔录及庭后调解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吴见东结欠原告林旭忠人民币52738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吴见东也承认欠款属实,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林旭忠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见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还原告林旭忠货款人民币527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9元,由被告吴见东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