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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雪勤与赵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勤,赵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713号原告黄雪勤,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被告赵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案由: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黄雪勤诉被告赵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雪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雪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雪勤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