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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永英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557号原告:陈某,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谷长春,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邹某。法定代理人:徐广娟,女,1977年6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雍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