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9084昆山峰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峰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084号原告:昆山峰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1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6388862P。法定代表人:方幼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沈砖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0757P。法定代表人:陈志惠,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峰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思新体育用品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峰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昆山峰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