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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治与姜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治,姜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1606号原告:江治,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姜春萍,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江治与被告姜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春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后还款12000元,剩余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姜春萍未作答辩。江治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1份、兴业银行转账支票1份、支付宝转账记录1份,本院进行了审查。姜春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推定原告江治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江治持有欠条1份,该欠条载明:被告姜春萍欠原告江治2万元,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7日。同日,原告江治通过支付宝分4次向被告姜春萍转账,每次转账5000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2、原告江治持有兴业银行转账支票1份,称被告姜春萍给其支票用于还款,但原告去银行后发现支票无法兑付。经本院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查询得知,该支票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无法兑付。3、庭审中,原告江治陈述称,借款后,被告还款1.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江治与被告姜春萍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江治提交的欠条、支付宝转账凭证系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直接证据,据此本院足以认定被告姜春萍向原告江治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姜春萍未到庭、未提交还款证据,欠款数额以原告江治举证、陈述为准。欠条中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江治可催告被告姜春萍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姜春萍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春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治借款本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春萍负担。被告姜春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治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源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