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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476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惠州作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廖建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作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廖建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767之一号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10号投资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李伦。委托代理人:周志荣,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作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龙湖五路3号富达苑1号楼1单元11层02号房。法定代表人:廖东耀。第二被告:廖建煌,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惠州作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廖建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05元,由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秀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立书 记 员 钟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