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胥明英与唐大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明英,唐大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406号原告:胥明英,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磨心桥村锣鼓山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8********。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大科,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王坪村高山坡村民小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5040。主要负责人:王贤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红,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胥明英与被告唐大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胥明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胥明英负担。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