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胥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胥盘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418号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东段福谐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834686954。法定代表人王文圣,该公司总经理,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该公司经理,联系。被告胥盘兵,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胥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胥盘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