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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候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2017年2月5日,因本案羁押于山东省巨野县看守所。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清县看守所。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芳出庭支持公诉,被���人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候某因与郭某之前有矛盾,2016年9月15日0时许,候某用路边砖块将郭某停放在永清县永清镇圣霖小区门口南侧路边的辽A×××××号白色JEEP汽车的后挡风玻璃、后备箱门砸坏并离开现场。2017年2月4日,候某因被列为网上逃犯被巨野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羁押在巨野县看守所。2月10日被永清县看守所收押。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经价格认证,被砸车辆财物损失共计9800元。另查明,候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已赔偿郭某经济损失,获得郭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候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砸车辆照片、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到案经过和案件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洪书琴人民陪审员  朱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