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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薇与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陈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陈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215号原告:李薇,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被告: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曹里新村1号1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俭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科技产业园羊元村572号。法定代表人严少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朝军,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了原告李薇与被告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陈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李薇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因原告李薇未在法律规定的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薇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军智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曲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