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传友与江增善、江大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友,江增善,江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友,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江增善,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江大海,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颍民一初字第03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大海在银行的存款62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