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彭世强等十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强,高扬,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张铁军,刘家慷,范旭龙,崔安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世强,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于环,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扬,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人高扬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20日被释放;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11日被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4月23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健,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佟南,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3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崔晓晨,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甘振勇,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3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新阳,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世振,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3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铁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家慷,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旭龙,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安龙,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世强、高扬、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刘家慷、张铁军、范旭龙、崔安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冰凌、被告人彭世强及辩护人于环、被告人高扬及其辩护人刘健、被告人XX、被告人佟南及其辩护人崔晓晨、被告人甘振勇及其辩护人王新阳、被告人章世振、刘家慷、张铁军、范旭龙、崔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李在恒(另案处理)至本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辰熙大厦2011室千亿网络公司,出资建立了“国际名车”赌博网站。2016年6月7日至6月14日,被告人彭世强从李在恒处取得“国际名车”赌博网站账号041108、041129、041123担任代理,伙同被告人XX、刘家慷、二猛(身份未核实)在本市中山区港湾壹号C座信合居公寓等处,利用微信群接受投注,其使用的账号041108共接受投注人民币447550元,被告人彭世强从中获利人民币8千余元,被告人XX从中获利人民币6千余元;账号041123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00204元,被告人彭世强从中获利人民币5千余元。其间,被告人高扬作为彭世强发展的下级代理,使用账号041129共接受投注人民币600167元,其中被告人佟南、甘振勇、章世振作为被告人高扬发展的下级代理,于2016年6月14日使用该账号接受投注人民币140965元,被告人彭世强从中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高扬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共从中获利人民币2.8千余元。被告人彭世强于2016年6月24日至7月31日,伙同李在恒、吕刚(另案处理)在本市普兰店区西班牙印象小区74号楼1-502房间,再次开设“国际名车”赌博网站,雇佣被告人刘家慷、张铁军负责接受投注、操盘,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0063069元,被告人彭世强从中获利人民币38.4万余元。被告人XX于2016年6月24日至7月1日,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使用账号041154共接受投注人民币84847元,从中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被告人佟南、甘振勇、章世振于2016年6月24日至6月29日,作为被告人高扬的下级代理,使用账号041151共接受投注人民币735911元,被告人高扬从中获利人民币3千余元,被告人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共从中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崔安龙伙同范旭龙于2016年7月20日至7月25日,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使用账号999903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78960元,共获利人民币8千余元。综上,被告人彭世强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1210990元,获利人民币41万余元;被告人高扬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336078元,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XX共接受投注人民币532397元,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佟南共接受投注人民币876876元,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甘振勇共接受投注人民币876876元,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章世振共接受投注人民币876876元,获利人民币5千余元;被告人范旭龙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78960元,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被告人崔安龙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78960元,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被告人刘家慷共参与接受投注人民币10510619元,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张铁军共参与接受投注人民币10063069元,获利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彭世强、高扬、刘家慷在侦查阶段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0元、18000元、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刘家慷、范旭龙、崔安龙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11000元、11000元、5000元、12000元、4000元、4000元。上述事实,十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忠健、崔晓英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账本、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视频资料、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世强、高扬、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刘家慷、张铁军、范旭龙、崔安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十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十名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彭世强、高扬、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刘家慷、张铁军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彭世强、XX、刘家慷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世强、刘家慷、张铁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佟南、甘振勇、章世振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旭龙、崔安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彭世强、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范旭龙、崔安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家慷、张铁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部分退缴违法所得,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有前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刘家慷、范旭龙、崔安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被告人张铁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以上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XX、佟南、甘振勇、章世振、刘家慷、范旭龙、崔安龙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彭世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彭世强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准确,实际违法所得数额只有六万余元,且存在为宣传网站输入虚假获利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本、证人李在恒、吕刚的证言、被告人张铁军等人的供述等,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及违法所得数额是侦查机关在截取案涉网站后台投注数额页面后,根据投注金额及支出金额计算得出,该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科学、准确,被告人彭世强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证据对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佐证,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彭世强辩护人还提出,账号为041123和041108的投注数额与被告人彭世强无关,经查,被告人彭世强从李在恒处取得041123和041108两个账号,并使用上述账号接受他人投注,上述事实有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XX、刘家慷的供述,被告人彭世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当庭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彭世强的赌资既包括直接接受的他人投注,还包括发展的所有下级代理的投注以及自己参与赌博的资金数额,故上述两个账号的投注数额应当计算在被告人彭世强的犯罪数额内,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世强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彭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佟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佟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佟南作为高扬的下级代理,从高扬处取得网站赌博账号进行代理,接受投注,上述行为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实施和完成起着重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因被告人自己参赌,参赌数额不应当计算在赌资内的意见,经查,对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而言,赌资包括开设赌场者自己参与赌博的资金数额,故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佟南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甘振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振勇存在犯罪中止行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犯罪只要开设赌场接受投注即为犯罪既遂,本案中案涉代理账号已接受投注,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甘振勇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经查,被告人甘振勇与佟南、章世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使用赌博网站账号接受投注,累计赌资超过30万元,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甘振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振勇无前科劣迹,系初犯,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世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佟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五、被告人甘振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六、被告人章世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七、被告人张铁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家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九、被告人范旭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十、被告人崔安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彭世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78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铁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继续追缴。十二、涉案证据被告人张铁军账本2册、被告人范旭龙记事本1册、被告人高扬备课本1册、杨松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十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彭世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0元、被告人高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刘家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文龙代理审判员 于 秀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