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新都大厦A座5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374838-X。法定代表人吴君澄,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新都大厦A座18层,组织机构代码69068235-1。法定代表人刘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宝隆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20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邬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