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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9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中联毛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中联毛绒有限公司,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泰祥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陆建华,陆建孟,陆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9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6266-9代表人:童树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川,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中联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8597-3法定代表人:陆世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关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5428150-0法定代表人:陆月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泰祥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3708-3法定代表人:成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建华,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建孟,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丽群,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中联毛绒有限公司、宁波金帅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泰祥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陆建华、陆建孟、陆丽群(2016)浙0282民初3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已受偿借款本金19329135.70元,尚有借款本金11378630.97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建华、陆丽群、陆建孟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但均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另查明,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9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