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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来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来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来军(曾用名牛来君),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国市。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来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双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牛来军驾驶冀F×××××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安国市工业城由西向东行驶至54号电杆处时,与被害人殷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照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牛来军拨打了报警电话,路人拨打了急救电话,被告人牛来军随急救车辆到达安国市医院,被害人亲属要求被告人留在医院陪诊被害人,被告人于次日主动到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接受讯问。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检查后认定,被告人牛来军在此事故中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11月7日被告人牛来军与被害人殷某的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来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事故放车存档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殷某的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安国市医院诊断证明、死亡事故公开调查记录,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协议书、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保定市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安国市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告人牛来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来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随急诊车辆到医院救助被害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到医院后其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于次日离开医院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李景莲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家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