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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迎春诉被告运城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关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运城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433号原告:王运保,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崇向荣,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长学(又名王常学),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朱月月(系王长学妻子),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原告王运保诉被告王长学、朱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运保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12日、2009年2月13日,被告王长学以做生意急需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现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借据二份,证明借款时间及数额。户籍材料,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被告王长学以做生意急需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同年8月12日,向原告结息5000元;2009年4月12日,被告王长学再次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同年3月16日、3月19日、10月12日3次向原告结息1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及时按约定期限归还,且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由二被告共同负清偿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在借据中明确约定,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诉讼之日起计算。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学、朱月月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王运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7年3月2日计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