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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晃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961号之一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委托代理人:孙玉香、喻伟东,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晃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陈晃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9元,减半收取949元,保全申请费860元,合计1809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圆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